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订单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117
发表时间:2024-02-27 1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国际”)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购销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订单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购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天元国际的相关规定,对购销商货款、预付货款、转让差价、订货盈亏、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元国际内的结算业务,天元国际、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等各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天元国际的结算部门每日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根据结算数据为购销商进行交易资金的划拨,并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结算服务。 第五条 所有在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订单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门统一结算。 第六条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记和编制购销商的结算账表;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办理购销商预付货款、合同转让差价、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六)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天元国际和购销商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天元国际在必要时有权要求购销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购销商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天元国际指定并协助天元国际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指定结算银行与天元国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购销商在办理注册开户手续时,需要与天元国际和指定结算银行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具体情况根据签约银行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监管要求,天元国际将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购销商应交付的预付货款、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统一存管。 第十三条 购销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购销商与指定结算银行通过跨行签约的,可直接通过开户行进行资金的划转)。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四条 天元国际与购销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天元国际专用结算账户和购销商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五条 入金/出金程序 入金:购销商登录银行端,自行划转购销商名下指定银行卡资金至专用结算账户(具体操作过程根据银行端操作流程执行)。 出金:购销商登录天元国际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完成资金的划转。客户出金数额以“可出金额查询结果”为准。 购销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购销商在进行出金操作时,出金手续费使用内扣办法,且由客户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以各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购销商通过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系统签订电子订单交易合同时须按天元国际规定的办法与标准交纳预付货款。需要交收的购销商,买方购销商须在提报交收申请时补足全额货款;卖方购销商在提报交收申请时应缴纳20%货款作为交收担保金。 第十八条 天元国际对已转让的电子订单交易合同计算转让价差,并相应增减购销商账户的资金余额。天元国际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订单交易合同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时,扣减购销商的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时,浮盈资金不计入购销商的可用资金,可用资金不足时,购销商须按规定补足可用资金,否则,天元国际将可能对该购销商部分或全部电子订单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后果由该购销商承担(是否代为转让根据所持有电子订单交易合同的商品公告中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天元国际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具有风险的购销商提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条 提报交收申报后,天元国际对交收买卖双方购销商按照交收价格进行交收,并结算货款。买方购销商的实付货款和卖方购销商的实收货款根据实际交收数量、交收价和各项升贴水调整,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和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交收价格±地区升贴水±产地升贴水±其它各项升贴水)*(1+增值税税率)*实际交收数量,实际交收溢短的允许范围在相关商品交收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天元国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溢短范围。 第二十一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天元国际收到买方购销商全部货款后,买方购销商对交收货物数量质量无异议后,需要开具发票的,买方购销商向卖方购销商提供开票信息,并支付卖方购销商税费(具体由双方协商),卖方购销商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双方如有异议应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天元国际按照相关规则制度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十三条 天元国际按《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订单交易管理办法》及各合同公告中约定的标准向购销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天元国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五章 异常处置 第二十四条 结算完成后,购销商的可用资金为负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天元国际向购销商发出的追加预付货款的通知,购销商需要在下一个购销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上一交易日可用资金为负部分,未补足的,天元国际将按照《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订单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是否必须补足资金,根据所持有电子订单交易合同的商品公告中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购销商,天元国际可限制其交易账户入金/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天元国际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天元国际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账号资金异常或关联购销商资金账户异常,导致市场风险增大的;(四)天元国际为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结算数据查询 第二十六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购销商应通过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天元国际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天元国际将及时公告或线下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购销商应加强交易账户管理,每天应及时获取和审核天元国际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购销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以书面申请方式向天元国际提出复核。如购销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购销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条 结算部门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购销商的资金结算数据传递给指定结算银行,指定结算银行根据结算数据及时结算划账,并返回银行清算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天元国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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