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订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10
发表时间:2024-02-28 13: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国际”)的订单交易行为,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的各项行为,天元国际、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各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订单交易是指养殖户、存储商、贸易商、出口加工企业等产业客户根据自身生产加工需求,通过平台自主发布采购或销售的订单信息(包括交易商品、品牌、规格、数量、价格、时间等),与有相应需求的产业客户形成电子订单交易合同,合同在续存期内即可自行转让(允许客户转让订单合同获得价差收益),又可随时办理交收业务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银行机构。天元国际对接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电子订单交易合同是指购销商通过对订单交易系统的挂牌信息摘牌后形成的挂牌方和摘牌方之间的关于交易商品的交易合同,该合同具有特定的交易主体。该合同的买卖双方均可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进行概括转让。其中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交易名称、价格、数量、质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时间、货款结算方式、履行期限、交货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六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不含税价格(如有例外,以各合同商品公告为准)。 第七条 交收结算价是指提交交收申报的订单合同所参考依据的价格(交收结算价具体计算方式以商品合同公告为准)。 第八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购销商根据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系统自主摘牌交收信息而形成的结果,按照天元国际相关规定,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并按照交收价格支付商品货款的过程。 第九条 存货凭证是指购销商将符合天元国际交收标准的商品存储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购销商出具的天元国际认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电子仓单是指购销商存取货凭证、身份证明、购销商和指定交收仓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天元国际交收部门提交《仓单申请表》,交收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库一并核实后,生成订单交易系统仓单。仓单可直接参与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于在订单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是指购销商存取货凭证、身份证明、购销商和指定交收仓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向天元国际交收部门提交《仓单申请表》,交收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库一并核实后,生成订单交易系统仓单。仓单可直接参与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于在订单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十二条 购销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天元国际审核批准取得交易资格的、有交易需求的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购销商应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并自愿承担购销风险。 第三章 交易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 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商品目前为芝麻类,天元国际可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其他交易商品,在经河南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各交易商品详情以天元国际官网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订单交易系统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北京时间 9:30-11:30,13:30-16:00,18:30-20:30,如有变化,天元国际将在官网予以公告。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商品公告中载明,交易商品公告通过天元国际官网和订单交易客户端公布。 第十六条 天元国际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商品合同的报价单位、交收品质等参数信息会在商品公告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流程: (一)购销商通过天元国际的订单交易系统终端登录后,在交易前须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用作交易预付货款,通过订单交易系统输入采购或销售指令发布订单信息,同时冻结相应数量的预付货款,其他购销商可通过浏览这些信息摘牌成交。 (二)摘牌方通过天元国际的订单交易系统发出摘牌指令,摘牌生效并冻结相应数量的预付货款后,在挂牌方和摘牌方之间自动签订该商品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订单交易合同。 (三)购销商的挂牌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同时释放相应数量的预付货款;如未撤销,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同时释放相应数量的预付货款。 (四)购销商签订电子订单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均可通过订单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其他购销商,对此买卖双方无任何异议。电子订单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差价,由订单交易系统自行结算。 (五)购销商可通过订单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购销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交易情况,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天元国际提出。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通过订单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天元国际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每个商品合同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公告中予以说明。天元国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十九条 电子订单交易合同是本办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二十条 天元国际订单交易模式的交收方式包括:正常交收和商城交收。具体交收规则见《订单交易交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交收双方自行办理交收业务,如有质量异议,则需通过天元国际指定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对交收货物进行质检。天元国际将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交收过程中买卖双方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纠纷将按天元国际相关规则划分责任,交收双方应接受责任划分结果。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天元国际订单交易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预付货款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天元国际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天元国际与指定结算银行建立购销商第三方存管关系,对购销商资金实行专款转存,确保购销商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天元国际实行预付货款制度。购销商签订电子订单交易合同时,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一定量的资金作为预付货款。具体预付货款将在交易商品公告信息里予以公告及调整。 第二十六条 天元国际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天元国际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购销商预付货款、转让价差、订货盈亏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当购销商可用资金不足时,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采购或销售指令。天元国际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购销商提供当日及当月结算数据,购销商可通过天元国际订单交易系统客户端获取结算数据。 第二十七条 购销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内,以书面申请方式向天元国际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天元国际对异议核查将以订单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八条 天元国际在交易商品公告规定的最后持有日期对未提交交收申报和未自行转让的订单合同按照当天最新价进行代为转让。 第二十九条 购销商结算后可用资金为负数时,天元国际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天元国际向购销商送达的催款通知,购销商应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期限内补足资金(应补足资金为昨日结算后的负数值和规定时间点当时的负数值,两者其中绝对值最小的金额),购销商未按时补足资金的,天元国际将于规定时间点对其部分或全部订单合同进行代为转让,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有购销商承担(具体执行标准以发布的商品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 天元国际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 第三十一条 买方购销商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天元国际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购销商,同时释放买房购销商交收预付货款,票据(发票、收据等)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如有异议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天元国际进行仲裁,天元国际将按照相应的规则制度给出最终仲裁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购销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卖方购销商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邮寄货物或未送至指定交收仓库的; (二)买方购销商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的; (三)卖方购销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卖方购销商交付的商品数量少于应交付数量并超出规定的溢短范围的; (五)卖方购销商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开具足额发票或收据的; (六)天元国际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第三十四条 违约处理。构成上述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将违约金额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结算价*违约商品数量*20%。 第三十五条 购销商应对其在天元国际进行的交易、交收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天元国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二)天元国际工作人员参与交易; (三)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四)诋毁、诽谤天元国际声誉,损坏天元国际财产; (五)妨碍天元国际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天元国际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天元国际相关规定的购销商,天元国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购销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天元国际相关规定的市场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关联方,天元国际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 天元国际实行购销商适当性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涨跌幅限制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特殊购销商报告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 天元国际执行购销商适当性管理,只允许具有产业背景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购销商进入平台交易。具体要求。 (一)企业购销商应为依法设立的具备商品现货交易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非企业购销商指依法设立的具备商品现货交易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具备行业背景的合格参与者等产业内客户。 第四十一条 天元国际实行涨跌幅管理制度。天元国际发布的交易商品公告将明确说明具体商品的涨跌幅度标准,天元国际有权调整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四十二条 订货量限制制度是指天元国际按单个交易商品、单个购销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防止交易风险的措施。天元国际设定的各类最大订货量,详见各交易商品公告。 第四十三条 当交易商品价格出现连续多交易日同方向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天元国际可以采取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提高预付货款、调整交易手续费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四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天元国际认为必要时,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天元国际实行特殊购销商报告制度。如某个商品合同出现连续极端行情,且购销商在该商品合同的订货量达到天元国际对其规定的订货最大限额的80%时,则达到报告界限。天元国际有权要求购销商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天元国际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天元国际将通知有关购销商。天元国际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报告标准。报告材料包括: (一)填写完整的《特殊购销商报告表》,内容包括购销商名称、交易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预付货款、可用资金、交收意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天元国际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天元国际订单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天元国际可以宣布系统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疫情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天元国际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购销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天元国际采取调整涨跌停幅度、提高预付货款及按一定原则强行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 (四)有证据证明购销商违反天元国际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天元国际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天元国际可以采取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大小、调整预付货款、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限制交收申报、调整交易或交收手续费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天元国际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四十八条 天元国际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天元国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章 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十九条 天元国际通过订单交易系统和官方网站发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购销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五十条 天元国际、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天元国际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天元国际产生的交易信息归天元国际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天元国际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五十二条 天元国际设立客户档案,构成违约的客户,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天元国际交易和交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天元国际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天元国际从事的交易、交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天元国际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天元国际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购销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监督、检查市场服务机构的市场推广和服务情况,确保其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四)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调解、处理订单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监督、检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交收流程规范性; (八)其他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天元国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市场各参与主体应全力配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订单交易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如购销商、合作机构等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提请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购销商、合作机构等同天元国际发生争议的,如协商不成,也应向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相关的各项费用根据仲裁结果由相关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天元国际。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