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Tianyuan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Market Co., Ltd

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订单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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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2-28 1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国际”)的风险管理,维护购销商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元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订单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元国际风险管理实行预付货款、涨跌幅度限制、订货量限制、风险释放制度、代为减少订货量、特殊购销商报告和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 天元国际、市场服务机构、购销商等各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预付货款(履约金)制度

第四条 天元国际实行预付货款制度。为确保订货的履约,买卖购销商均须按天元国际规定的办法与标准交纳预付货款。

第五条 预付货款收取办法与标准:

天元国际根据商品自身属性和商品运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预付货款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天元国际根据商品自身属性设置预付货款,具体以各商品的公告为准。

(二)天元国际根据商品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预付货款,具体规定如下(以各商品的公告为准):

1.提报交收前,每批订单交易合同的预付货款为设定的固定金额;

2.提报交收后,买方预付货款调整为20%*交收结算价,卖方预付货款调整为100%*交收结算价;

第六条 天元国际可根据各种风险因素调整商品的预付货款,通过官方网站和交易客户端进行公告。

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七条 天元国际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并制定各商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涨跌波动幅度。

第八条 天元国际可根据各种风险因素调整商品的涨跌幅限制,通过官方网站和交易客户端进行公告。

第四章 订货量限制制度

第九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天元国际对购销商的订货量实行总量限制。

第十条 订货量限制是指天元国际规定每个购销商对每个商品可以持有的订单总量和可以持有的单方向订单总量(具体详见各商品公告)。

第十一条 天元国际可根据需要调整每个购销商对每个商品可以持有的订单总量和可以持有的单方向订单总量 (具体详见各商品公告)。

第五章 风险释放制度

第十二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天元国际实行风险释放制度。风险释放是指通过上一交易日结算后购销商交易账号可用资金为负数(即交易账号出现资金风险),且未按规定及时补足资金的,天元国际有权对购销商部分或全部订单合同采取风险释放订货的一种规避风险措施。风险释放由天元国际代为执行,天元国际进行风险释放其订单合同带来的损失由购销商自行承担(具体风险释放方案以商品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存在资金风险情况下,风险释放订单合同的执行:

(一)通知

天元国际以先发送“风险提示”短信的形式向有关购销商下达风险释放要求通知。天元国际发送的“风险提示”短信发送后即视为送达购销商。

(二)执行及确认

1.在风险释放规定时限前,购销商可自行转让订货,直至达到可用资金为正。

2.超过自行转让订货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天元国际有权对剩余部分订单执行代为风险释放。对购销商已挂单且未成交部分可代为撤单再进行代为转让订货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

3.风险释放订单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天元国际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风险释放订单合同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购销商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获得。

第十四条 存在订单风险情况下,风险释放订单合同的执行:

(一)通知

天元国际以后发送“风险释放通知”短信的形式向有关购销商下达风险释放结果。天元国际发送的“风险释放通知”短信发送后即视为送达购销商。

(二)执行及确认

1.天元国际根据订单合同风险情况及时进行风险释放(具体办法以商品合同公告为准);

2.风险释放订单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天元国际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3.风险释放订单合同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购销商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获得。

第十五条 风险释放订单合同的价格按实时交易行情价格执行。

第六章 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在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极端行情等有可能引发市场发生重大风险状况时,天元国际可以对满足相关条件的订单合同,采取代为减少订货量的风险控制措施。

上述连续极端行情,是指连续两个交易日达到同方向涨跌限幅。

第十七条 如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措施后,接下来的交易日该商品仍出现连续极端行情的情况,天元国际有权继续采取代为减少订货量或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第十八条 代为减少订货量产生的盈亏由购销商自行承担,如购销商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亏损的,天元国际将依法进行处理和追索。

第七章 特殊购销商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天元国际实行特殊购销商报告制度。如某个商品合同出现连续极端行情,且购销商在该商品合同的订货里达到天元国际对其规定的订货最大限额*80%时,则达到天元国际报告界限。天元国际有权要求购销商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根据天元国际的规定发送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天元国际将通知有关购销商。天元国际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第二十条 达到天元国际报告界限的购销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特殊购销商报告表》,内容包括购销商名称、交易代码、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预付货款、可用资金、交收意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天元国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天元国际将不定期地对购销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天元国际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天元国际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天元国际可以约见指定的购销商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购销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品种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购销商交易异常的;

(三)购销商订货情况异常的;

(四)购销商资金异常的;

(五)购销商涉嫌违规、违约的;

(六)天元国际接到投诉涉及到购销商的;

(七)购销商涉及司法调查的;

(八)天元国际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购销商有违规嫌疑、交易有较大风险的,天元国际可以对购销商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天元国际可以在官方网站或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购销商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天元国际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天元国际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有参与操纵天元国际价格行为的;

(六)天元国际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天元国际对有关购销商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天元国际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购销商警示风险:

(一)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交易商品成交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的;

(三)天元国际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天元国际发出风险警示公告的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风险:

(一)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的;

(二)采取单一方向或购买、销售双方向、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购销商或全部购销商提高预付货款;

(三)限制部分购销商或全部购销商出金、入金;

(四)暂停部分购销商或全部购销商新订货业务;

(五)调整交易手续费;

(六)天元国际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天元国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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